校外培训机构:这些规定要执行!
暑假将至,为持续巩固南京市“双减”工作成效,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南京市“双减”办友情提醒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主动落实校外培训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培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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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培训资质和从业人员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面向中小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凡是在此期间开展的学科类培训,均属违规培训。
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主动对照南京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和《管理办法》,自觉对标整改,向属地区级科技、文旅、体育部门申领培训资质,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项目和内容开展培训服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主动公示于培训场所醒目位置。
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所培训专业相关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或符合从业规范的资质要求。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活动。
规范收费行为和合同文本签订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严禁通过充值优惠、买多送多等手段,变相开展优惠促销或折扣承诺等,诱使家长一次性支付高额培训费用。
严格使用示范文本。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订立培训服务合同,主动开具规范发票。
严格落实资金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推动各类培训机构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实施全流程监管。
规范安全管理和培训广告宣传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相关规定。不得选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场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严格规范广告宣传。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或公共场所,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严禁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做出“包退、包过”等虚假承诺。
暑假期间,南京市“双减”办将联合相关单位,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请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自觉提高规范办学意识,加强规范整改,共同营造全社会支持“双减”工作的良好氛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王颖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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