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九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九天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峰 联系电话:010- 60837549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洋 联系电话:021- 202623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
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是 不适用
用方面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承诺
是 不适用
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主体资格的承诺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息”)出具《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
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
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
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
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
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
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
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
行业务质量。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
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
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
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
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
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
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
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
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
的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
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
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
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
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
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
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吸取教
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
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
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
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
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
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
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
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
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
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罗 峰 何 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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